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2财保361号
申请人:临沂**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是兰山区开阳路6号
法定代表人:牟建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6369053XA
被申请人:山东立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亚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MY5UX22
申请人临沂**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立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立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郯城县经济开发区厂址上现存围墙(详情以现场勘测情况为准,保全金额:1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立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郯城县经济开发区厂址上现存围墙(保全金额:180000元)。
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临沂**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佟晓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汉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