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新国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执复56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新国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虞树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复议申请人***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执异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连云港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以其与连云港新国旅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连云港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复议申请人连云港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执异17号执行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兴淼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