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与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2民初15361号
原告: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宾王路**。
法定代表人:吴金铭,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原告单位综合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根,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宾王路****/div>
法定代表人:毛文杰。
原告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与被告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5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租金180821.96元(计算至2019年8月12日止,按日租金的2倍支付);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水费8153.6元、电费66627元、物业管理费76400元(费用算至被告实际腾空之日至,暂计算至2019年8月12日止);5、判令被告立即腾空,并支付原告房屋租金损失(租金损失按每日8219.18元计算,时间从2019年8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腾空完毕之日止);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飞雄独任审判,于2019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赵杨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原告将义乌市宾王路366号三楼、四楼面积约300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自2018年5月22日至2023年7月21日(其中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7月21日为装修期),租金第一年为150万元,从第三年开始,每隔2年在上一年租金数额基础上递增3%,第二年租金为150万元,付款日期为2019年7月21日。
合同第九条9.3(6)约定:未按约定日期交付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第十三条13.1约定:租赁期间,因乙方发生本合同第9.3条所列行为之一,甲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的,乙方应按照合同当年总租金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13.5约定: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2倍的房租直至甲方收回房屋之日止。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还约定:物业管理费按每月2元/㎡,水费按6.4元/吨,电费按每度1元。截至2019年8月12日,被告欠水费8153.6元、电费66627元、物业管理费76400元。
2019年7月22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要求支付第二年租金150万元,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租金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平面图打印件、水、电费用清单三份、物业费用清单一份、律师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与被告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违约金45000元;
三、被告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逾期租金180821.96元(计算至2019年8月12日止,按日租金的2倍支付);
四、被告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水费8153.6元、电费66627元、物业管理费76400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2日止,实际费用算至被告实际腾空之日至);
五、被告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义乌市宾王路366号三楼、四楼房屋,并支付原告房屋租金损失(租金损失按每日8219.18元计算,从2019年8月13日起至被告实际腾空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8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共计5998元,由被告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飞雄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