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执1295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宾王路**。
法定代表人吴金铭。
被执行人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宾王路****/div>
法定代表人毛文杰。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2民初153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违约金45000元、逾期租金180821.96元、水费8153.6元、电费66627元、物业管理费76400元及房屋租金损失(租金损失按每日8219.18元计算,从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腾空完毕之日止)。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信息、车辆信息、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义乌市××路××号××楼××楼内尚存的健身器材、空调等设备,本院已依法拍卖,得款20.18万元。经查,截至2020年11月17日,被执行人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未执行完毕案件为三件,并制作了分配方案,优先扣除三个案件的执行费、诉讼费后,本案分配到执行款165514.5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义乌市自玩自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2执12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项孟进
执 行 员 杜 创
执 行 员 黄 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赵炜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