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力佳图科技有限公司

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有限公司、北京力佳图测绘有限公司与北京非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4民终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力佳图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20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新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细红,北京市金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76。
法定代表人:拉有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思源,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江,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非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142号楼4层6413。
法定代表人:李学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明,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力佳图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佳图公司)、上诉人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非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5)京铁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力佳图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2015)京铁民初字第1014号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力佳图公司的诉讼请求;2.由京沈公司、非凡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关于钉桩测量工程量和工程款的认定不符合案件事实,于法无据。一审法院无视力佳图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否定了力佳图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9048465.60元,只支持了工程价款231万元,缺乏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关于园林绿地树木测绘工程的责任认定不符合案件事实、于法无据。力佳图公司所完成的园林树木测绘是受非凡公司委托而实施的,京沈公司和非凡公司均知晓树木测绘工程情况。一审法院以该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为由,判定非凡公司和力佳图公司各自承担责任,不符合案件事实,于法无据,应予纠正;三、一审法院不支持力佳图公司关于工程款延期支付利息的认定不符合案件事实,于法无据。一审判决认为京沈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的原因在于对工程款、工程量的争议,而争议产生的原因是力佳图公司未严格遵循委托书的内容导致。由合同的相对性可知,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向非凡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中权利义务的约定仅约束委托关系双方,与力佳图公司无关。非凡公司没有按照该委托书约定履行义务,不应由力佳图公司承担过错责任。
京沈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对于代理关系的认定存在事实和法律方面的错误;2.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无效,对京沈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3.钉桩工程量不应该被支持,力佳图公司所称的施工存在很大的疑问;4.力佳图公司所称的园林树木测量没有明确数量,与京沈公司无关,也不应当被认定;5.力佳图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到的利息不应支付。
非凡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力佳图公司提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1.一审法院对钉桩测量工作量和工程款的认定符合基本事实;2.力佳图公司为抢占工程,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就开始工作。园林树木测量是力佳图公司单方行为,应由其自行承担。在整个工作量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工程款也没有办法确认,同时因主债务不存在,故利息也不存在。
上诉人京沈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2015)京铁民初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力佳图公司、非凡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力佳图公司代理人周细红与筹备组霍部长的通话录音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录音并非以合法手段取得,谈话人身份也不明确,是否原始资料也不清楚,依法不应作为判决依据。二、一审法院认定代理关系成立错误,缺乏事实基础。1.本案不存在符合(商事)代理行为的代理权表象及外观。从涉案两份委托书、《关于林地使用咨询相关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工作报告》)的外观及表面含义均不能得出具有授予钉桩测量代理权的结论;2.从三方在涉案纠纷中的行为及真实意图来看,三方当事人均没有设立或者执行代理权的意思;3.从京沈公司行为来看,没有也不可能有授予代理权的意思。三、一审法院认定构成代理属于法律理解错误,混淆了委托和代理的区别。四、涉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以下简称《勘察合同》)无效,其法律后果应由力佳图公司、非凡公司承担。1.非凡园林不具备发包人资格,其签订的《勘察合同》应属无效;2.该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的规定,应属无效;3.力佳图公司超越资质范围、超越资质等级实施涉案工程,合同应属无效;4.无论合同是否有效,该合同均不应对京沈公司发生效力。
力佳图公司辩称:1.京沈公司对于其和力佳图公司之间的关系在一审判决第27页有自认,力佳图公司有权利施工;2.京沈公司与非凡公司之间构成代理关系,有《工作报告》佐证;3.施工现场虽已不存在,但力佳图公司进行了施工,对方人员也去过,并有交接书为证。在授权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应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4.法律关于电话录音无禁止性规定,故该证据应有证据效力。
非凡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对代理关系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但非凡公司不认可一审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
力佳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京沈公司、非凡公司向力佳图公司支付工程款20223479.97元,并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自2011年9月1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由京沈公司、非凡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9月14日,筹备组向非凡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兹委托贵公司负责协调组织林业部门办理京沈铁路客运专线途径北京市、河北省范围内林地使用相关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铁路里程CK1+300~CK284+415)范围内的永久征地、大临和小临用地红线内的园林、林业树木权属确认、园林林业树木评估补偿、林勘报告、以及各相关区县林业勘察、园林树木测绘、园林绿地及林业林地变更建设用地、树木伐移等相关手续,保证林业的相关审批手续合法、合规,满足施工用地要求,其中园林林业树木评估补偿、树木伐移施工和园林树木测绘进行公开招标。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缴纳的费用由贵公司与筹备组签订协议后垫付,开工后清算。在组织协调过程中,非凡公司及时将相关技术、工作进度与筹备组沟通、汇报,并组织园林、林业等各项工程验收工作,最终完成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园林、林业相关工程资料的组卷和报批工作,严格按照筹备组的要求全力推进。”委托书落款日期为2010年9月14日,加盖”筹备组”章。
2010年9月15日,筹备组向国家林调院与非凡公司出具委托书。筹备组作为甲方,国家林调院和非凡公司作为乙方,甲方向乙方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载明,根据筹备组【2010】29号办公会议决议,兹委托国家林调院和非凡公司负责协调林业、绿化、园林等部门,办理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途径北京市、河北省范围内(铁路里程CK1+300—CK284+415)林地使用相关工作。具体内容为:1.永久征用林地;2.永久占用绿地;3.大临和小临用地红线内的园林树木权属确认;4.大临和小临用地红线内的林业树木权属确认;5.园林、林业树木评估概算;6.树木拆迁补偿;7.林地可行性报告;8.各铁路沿线、区县林业勘察(调查)工作;9.园林树木测绘、树木伐移相关手续的办理;10.各项涉及林业、园林树木工程施工、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1.最终完成京冀段园林、林业相关工程资料的组卷。在林地使用相关工作推进过程中,乙方须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技术措施与甲方进行沟通、汇报,严格依照甲方确定的工作期限和要求全力推进,满足工程建设各阶段工作进度。落款日期2010年9月15日,加盖筹备组公章。
2010年10月18日,非凡公司向力佳图公司出具《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占地范围钉桩测量委托书》(以下简称《钉桩测量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非凡公司经过对贵公司的相关调研与考察,决定委托贵公司对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铁路里程CK1+300~CK284+415)的新增用地范围进行现场钉桩,本次钉桩只是为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的园林、林调、林勘服务;同时现场的桩位密度必须满足实地撒灰线的要求,以确保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的园林、林调、林勘相关工作有序进行;新增用地范围钉桩工期暂定45天,由于工期紧,线路长,所以请贵公司在接到本委托书后,请立刻组织人员队伍进场踏勘,同时根据现有资料估算大概测量费用,并提出实地钉桩测量所需的资料。测量取费依据现行规范的相应规定,并进行一定的让利,同时尽快提供合同范本,以便签订合同;费用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后三天内预付暂估总测量费用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而后采取单价计费,按照实际测绘的工作量经委托方签字确认后当月上报,下月结算的原则进行支付;具体约定见双方签订的合同,本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2010年11月8日,非凡公司向筹备组出具《工作报告》,就相关事项向筹备组进行请示。该报告载明,”2010年9月14日受贵筹备组委托,我公司立即全面开展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范围内林地使用可行性报告的咨询,为加快现场调查、勘测和报告编写上报审批,特将近期需批准的工作事项汇报如下:1.委托具备铁道部建设司入围资格的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担任本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按招标程序要求,由贵筹备组作为主管单位对该公司的招标环节和招标结果进行监管和批复。2.根据工作需要,需对监理公司、园林树木测绘、树木评估补偿、林业勘察(调查)进行公开招投标。3.根据工作需要,签订红线钉桩测绘合同;4.根据工作需要,与国家林调院签订征占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合同。以上报告是目前林业使用咨询工作急办事项,请贵筹备组批复。请示人”非凡公司”,日期2010年11月8日。审批结果:第一项,同意。由筹备组工程部、计财部共同负责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监督和批复;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均同意。在审批人处加盖”筹备组”公章”。
2010年11月10日,非凡公司与力佳图公司签订《勘察合同》。非凡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力佳图公司作为勘察人(乙方),工程名称为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铁路里程CK1+300—CK284+415)的新增用地范围钉桩测量。该勘察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发包人勘察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等内容。甲乙双方签字盖章。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1工程名称: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铁路里程CK1+300~CK284+415)的新增用地范围钉桩测量;1.7预计勘查工作量:预估需放桩长度约165公里,加密GPS(E级)点约85个,二级导线测量长度约200公里,用地范围桩约5000个;4.2.2本工程测量费暂估价为人民币4520000.00元(大写肆佰伍拾贰万元整),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等。
力佳图公司提交电子邮件截图打印件、铁三院网站截图打印件。邮件打印件显示,由名称为”×××”邮箱名为×××@163.com发送给×××;涉及日期2010年10月12日、2010年10月19日、2010年10月24日;附件中文件名称涉及”京沈线路图”、”北京河北用地图”、”控制点坐标”。力佳图公司与非凡公司就本案项目邮件明细打印件显示,收件夹中”ffjingshen”、”绿化小张”、”绿地图”、”京沈”、”桩点及委托书”等字样。力佳图公司提交新建铁路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可行性研究铁路用地图复印件以及电子光盘,载明了涉案工程地图信息。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5日询问笔录第3页倒数第9行至倒数第6行,审判员询问”对力佳图公司提交的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关于林地使用的报告”是否有异议,非凡公司李某答”没异议,是我打的报告,章也是筹备组的,照片也认可,委托书也属实。”
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相关的新增用地范围钉桩结算单载明如下:收费标准为《测绘工程产品价格[2002]年修订本》,作业项目为:GPS测量(E级)(工作量179,单价4215元)总价为754485元;新增用地范围钉桩(工作量14038,单价583.7元)总价8193980.6元;其他费用10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为9048465.6元。该结算单日期为2010年11月17日,加盖力佳图公司公章。
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新增线路用地范围树木测绘结算报告,包含了树木测绘及调查总汇表、园林绿化工程测绘结算单、导线测量汇总表、各区县树木测绘及调查总汇表。其中园林绿化工程测绘结算单载明,”收费标准为《测绘工程产品价格[2002]年修订本》,作业项目:导线测量(工作量49.49公里,单价6378.3元)总价为315662.07元;树木测量(工作量180088株,单价60元)总价10805280元;绿篱长度测绘(857.3米,单价10元)总价8573元;绿地面积测绘(工作量162497.5平方米,单价0.28元)总价45499.3元;以上合计11175014.37元。日期为2011年7月5日”。
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林调林勘范围桩位交接书(北京段)、(河北段)载明了案涉工程每段区间桩位点个数以及对应成果表,每段桩位交接书有交桩单位力佳图公司与委托单位非凡公司单位盖章,以及代表签字。
钉桩测绘技术报告书(工程编号:2010普测016)、新增用地范围园林绿化测量技术报告书3-1,3-2,3-3(工程编号:2010树测05)。报告书内容为案涉工程概况、执行规范与依据、项目组织、安全保障措施、工程质量控制管理、控制测量、新增线路用地范围钉桩(新增线路用地范围绿地及树木测量)、测绘成果与资料等内容。
京沈线京冀段测绘资料交接记录、LJT成果资料交接及顾客意见反馈表件。LJT成果资料交接及顾客意见反馈表共2张,其中一张载明”工程名称: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新增线路用地范围钉桩,资料交接名称及份数: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新增线路用地范围钉桩测绘技术报告书(一式十份),顾客满意度一栏所涉内容均勾选为满意或好”。委托方非凡公司,交付人”汪某”,接受人”张某”,日期2010年11月30日,委托方处加盖”非凡公司公章”。另外一张载明,工程名称:”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资料交接名称及份数: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新增线路用地范围钉桩测绘与树木绿化测量汇总电子光盘一份。”委托方非凡公司,交付人”汪某”,接受人”田某”,日期2013年10月11日,委托方处加盖”非凡公司公章”。
京沈线京冀段测绘资料交接记录载明:自2010年10月19日至2010年11月30日共进行七次文件交接,送件人为”汪某”,接收人为”张某”。
关于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铁路里程CK1+300—CK284+415)的新增用地范围有关测量工作确认的说明。该说明由非凡公司于2012年7月2日向力佳图公司出具,加盖了非凡公司公章。该说明载明:”2010年10月由我公司委托贵公司进行的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铁路里程CK1+300~CK284+415)的新增用地范围钉桩测量(合同签订时间为2010年11月10日)与园林绿地树木测绘(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分别于2010年11月底与2011年2月底结束。其中,委托给贵公司承担的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铁路里程CK1+300~CK284+415)相关的新增用地范围进行钉桩的测量任务,贵公司已按照我公司的测量委托书和合同要求开展工作,双方于2010年11月25日前完成全部桩位的交接工作,而且贵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提交了《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新增线路用地范围钉桩测绘技术报告书》一式十份(已签收),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共完成GPS测量点179个,新增用地范围钉桩14038个,按照合同的第八条第3款中的相关约定,其相应工程款为人民币9048465.60元;委托给贵公司承担的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铁路里程CK1+300~CK284+415)相关的新增用地范围内的园林绿地树木测绘工程也于2011年8月提交了书面成果一份及相应电子版资料,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共完成导线测量49.49公里,树木测量180088株,绿篱长度测绘857.3米,绿地面积测绘162497.5平方米,按当时相关收费标准与市场价格估算,其相应工程款为人民币11175014.37元。由于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的建设部署进行调整,相应工作暂时停止,我公司至今未收到过任何有关的费用,但对贵公司完成的相关工作内容我公司予以确认并已及时上报给筹备组;等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的建设工作正常化后,我公司将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希望贵公司予以谅解。”
力佳图公司代理人周某与筹备组霍翼部长通话录音部分内容为:”你们这么早做测量工作,他们做的太靠前了……””9月14日的委托书原件退回了,9月15日京沈公司又重新出了一个委托书,委托国家林业局和非凡……””但是我要告诉你不用怕,我是要给他钱的,今天通知他明天给我谈……”
力佳图公司代理人周细红与李学进通话录音部分内容为:”力佳图公司想告京沈公司,委托书原件给京沈公司……””我为什么要给你,你们这么做事,还有道理吗……不可能给你……”
力佳图公司提交河北省测绘局、河北省测绘学会2011年11月4日颁发的证书,证书载明,受奖单位:力佳图公司;项目名称: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新增线路用地范围钉桩;受奖等级:河北省测绘学会科技技术三等奖。京沈公司、非凡公司均认为与本案无关。
《征占用林地咨询合同》首页载明,项目名称: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京冀段)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委托方(甲方)京沈公司,受托方(乙方)国家林调院;签订日期:2014年6月,签订地点北京东城。该合同内容载明,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编制《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京冀段)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的工作任务,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第三条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1、建设项目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京冀段)所占用征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制;2、与之相关的林地勘查、钉桩测绘、涉及林地咨询等相关的工作;3、协助甲方办理林地、绿地等占用砍伐手续。第四条:甲方于2010年9月15日向乙方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项目申请核准文件、准予备案文件等;2、建设项目的相关报告,包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等;3、建设项目施工设计文件和图纸材料,包括规划意见书附图、土地勘测图。第五条:乙方提交成果。乙方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向甲方提交满足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所需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相关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主要包括以下1、2项: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2、其他;乙方向甲方提交最终成果资料的时间为2011年8月30日。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交相关工作成果(京沈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京冀段)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2套,其他成果资料1套),并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完成该成果的补充修改。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核定5500元/公里,线路总长290.2公里,该合同价款160万元,该合同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报酬和所需要的全部费用。甲乙双方均签字盖章确认。
国家林调院出具的发票载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费”,金额为160万元;京沈公司出具的2014年7月2日银行电汇凭证,载明向国家林调院支付了林地可研评估费160万元。
铁总鉴函【2015】335号文件(节选)、铁总办函【2014】477号文件(节选)。
铁总鉴函【2015】335号文件载明:”筹备组《关于京沈客专北京段站前工程及京冀段站后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报告》(京沈京冀铁工管【2014】1号)、京沈客专辽宁公司《关于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段站后工程初步设计预计初审意见的报告》(京沈客专辽工程【2014】70号)、《关于京沈客专赤峰联络线接轨方案调整Ⅰ类变更设计的请示》(京沈客专辽工程【2014】174号)及铁三院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均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审查范围(一)北京星火站南咽喉(DK12+200)京沈客专京冀省界(DIK92+516)长约98.4公里站前工程。(二)全线站后工程。(三)赤峰联络线接轨位置变化引起的局部调整……”
铁总办函【2014】477号文件载明:”筹备组《关于京沈客运专河北段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报告》(京沈(京冀)铁筹综【2013】5号)、京沈铁路客运专线辽宁公司《关于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辽宁段)初步设计预审意见的报告》(京沈客专辽工程【2013】145号)及铁三院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审查范围(一)京沈客运专线京冀省界DIK92+516至沈阳站(含)段,长约598公里。其中京冀省界DIK92+516至皇姑屯DK698+200(=沈山线SSK698+200)新建双线,长约593公里;SSK698+200SSK699+998.57改建既有线,长约1.8公里;SSK699+998.57SSK700+328.57(=秦沈线QSLK1+800)QSLK+……”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复印件、京沈客专最终确定线路的可行性研究地图复印件。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件制作日期为2013年10月21日,内容载明:”京沈公司,你单位2013年10月18日申报的,拟在由朝阳区……同意你单位按下列规划条件……开展该项目建设计划、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用地规划要求……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北京段)起点为朝阳区星火站……
筹备组组长办公会会议纪要载明:2010年9月13日,筹备组石某常务副组长主持召开筹备组组长办公会议,研究委托办理文物保护、林地使用有关工作。议定如下事项:1、委托非凡公司协调完成京沈铁路客运专线途径北京市、河北省范围的林地使用相关工作。2、委托北京市文物研究所协调完成京沈铁路客运专线途径北京市范围的文物保护相关工作。3、委托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协调完成京沈铁路客运专线途径河北省范围的文物保护相关工作。落款日期2010年9月15日。
因本案涉及专门性问题,一审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1、对案涉工程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铁路里程CK1+300~CK284+415)力佳图公司的工程量进行鉴定;2、对案涉工程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铁路里程CK1+300~CK284+415)力佳图公司的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经过当事人协商,依照法定程序先后委托北京广达精捷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对上述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北京广达精捷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来函载明,”由于本案涉及的测绘工作内容是专业性极强的综合性质工作,我司受专业知识所限,无法从图中准确计算出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量,因此也无法准确对涉案工程做出准确鉴定。”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退卷函载明,”因测绘工程专业要求强,基于本案图纸等相关材料,我司无法计算测绘工程量,且经现场勘察亦不能勘察得到测绘工程量,因此无法对本案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出具不受理委托司法鉴定的函载明,”根据现场条件及提供相关材料,无法计算工程量,因此相关鉴定无法开展,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不受理该案的司法鉴定工作。”三家鉴定机构均无法做出鉴定。
2016年11月28日,一审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实地调查涉案线路目前状态,在现场未找到桩位的痕迹,个别树上略带有红漆。力佳图公司认为,通过现场树上还有一些红漆,可以知道力佳图公司已经做了相关的树木测绘工程,关于钉桩,力佳图公司与非凡公司交接完毕后,力佳图公司就不负有保管义务了。京沈公司认为,根据现场情况看不出力佳图公司做了任何的工作。非凡公司同意京沈公司意见,认为树上有红漆并不能证明力佳图公司做了测量工作;交接应该是现场交接,力佳图公司没有交接的内容。
对于京沈公司提出的对关于林地使用咨询相关工作的报告原件上”筹备组”公章与筹备组真实公章一致性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经摇号产生由北京长城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该鉴定中心认为因本案缺失所需鉴定印章的原始印模故无法做出鉴定。京沈公司亦不同意以其认可真实性的筹备组组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上”筹备组”公章作为比对样本进行鉴定。
力佳图公司与京沈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均陈述,目前涉案铁路线路正处于施工建设阶段。京沈公司称,钉桩是由地方政府、国土部门、规划部门主持下,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地方政府、设计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红线钉桩;园林绿地测绘属于地方政府征拆工作范畴,由地方政府主持。
力佳图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称国家林调院做的是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国家林调院要做这项工作,需要力佳图公司给定一个红线范围,也就是京沈公司说的将地图上的红线以钉桩形式钉到实地上;国家林调院只是编写可行性报告,力佳图公司钉桩、测绘确定用地范围后,国家林调院在这个范围内进行可行性研究。力佳图公司的钉桩成果国家林调院应该是使用了,因为在进行钉桩时国家林调院紧跟着力佳图公司后面做的,力佳图公司确定了红线钉桩范围,国家林调院做的林调林勘工作,后来力佳图公司进度较快,就没在一起做,国家林调院是在力佳图公司之后做的。对于园林绿地测绘工作量是否使用力佳图公司的成果,力佳图公司不清楚。力佳图公司做的工作量只是为了林调林勘服务,与实际施工没有直接关系。力佳图公司做完交接完以后就不负责了,工作就完成了。绿地测绘有效期是提交报告给非凡公司签收后一年。
京沈公司与国家林调院签署的《征占用林地咨询合同》第三条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第2、与之相关的林地勘查、钉桩测绘、涉及林地咨询等相关的工作。”京沈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称国家林调院第2项的工作内容实际上就是力佳图公司所做的内容,其工作量是为林调林勘服务的。
力佳图公司与非凡公司签订的《勘察合同》中约定的预计勘查工作量:预估需放桩长度约165公里,加密GPS(E级)点约85个,二级导线测量长度约200公里,用地范围桩约5000个;估价为人民币4520000.00元。力佳图公司提交的结算单载明,作业项目为:GPS测量(E级)(工作量179,单价4215元)总价为754485元;新增用地范围钉桩(工作量14038,单价583.7元)总价8193980.6元;其他费用10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为9048465.6元。力佳图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称当时约定165公里,撒灰线,在直线状态下,50米钉一个桩是理想的状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河北段有山坡、隧道等地形影响,所以增加了很多的点和桩。非凡公司称就增加的钉桩工作量其不知情,也没有向京沈公司汇报。
力佳图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称,其主张的树木绿地测绘与非凡公司没有签订树木绿地测绘合同。认为2010年9月14日委托书上已经载明了园林树木测绘,当时筹备组向非凡公司委托了该事项,是在委托事项内,非凡公司又向力佳图公司出具了钉桩测量委托书,是知情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京沈公司和非凡公司是否应当向力佳图公司支付工程款以及如何承担。围绕争议焦点,将相关问题分析如下:
一、京沈公司与非凡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否成立
委托,是一方提出的要求他方办理事务的意思表示。委托代理是建立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由代理人进行的代理。代理人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活动表现的是代理人的意志,而代理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它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授权,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者确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判断委托代理关系是否成立要分析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
本案中,力佳图公司提供的2010年9月14日筹备组向非凡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复印件,证明京沈公司与非凡公司存在委托关系,京沈公司、非凡公司均称力佳图公司提交的委托书存在过,但是因非凡公司没有相关资质于2010年9月15日予以作废,而是在2010年9月15日,筹备组作为甲方,国家林调院和非凡公司作为乙方,甲方向乙方重新出具委托书,对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途径北京市、河北省范围内(铁路里程CK1+300—CK284+415)林地使用相关工作进行了委托,委托书载明的事项包括树木拆迁补偿、林地可行性报告、园林树木测绘、树木伐移相关手续等。京沈公司提交了该委托书复印件,非凡公司亦提交了2010年9月15日委托书的原件。力佳图公司称从没有见过2010年9月15日的委托书,非凡公司也未曾告知过,直至起诉时才得知有2010年9月15日的委托书。
根据三方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分析,力佳图公司提交的2010年9月14日委托书,京沈公司与非凡公司并未否认该委托书的存在,而是称力佳图公司提交的委托书于出具该委托书的第二天即2010年9月15日予以作废,并出具了新的委托书即2010年9月15日委托书。京沈公司与非凡公司提交的2010年9月15日委托书是一致的,且非凡公司提交了该委托书的原件。故涉案的两份委托书均是存在的或者说存在过。
至于力佳图公司是否知晓2010年9月15日的委托书则是另外一个问题,非凡公司称在2010年9月14日委托书作废后及时通知了力佳图公司。法院认为,第一,非凡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通知力佳图公司的事实;第二,结合本案证据非凡公司2010年11月8日向筹备组请示的《工作报告》中,载明,”2010年9月14日受贵筹备组委托,我公司立即全面开展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范围内林地使用可行性报告的咨询……报告中载明的委托时间是2010年9月14日接受的委托;第三,2010年10月18日,非凡公司向力佳图公司出具的《钉桩测量委托书》中也未披露2010年9月15日委托书。故力佳图公司对2010年9月14日委托书作废的事实不知晓,其有理由相信2010年9月14日委托书是存在的。
从涉案委托书涉及的主体分析,两份委托书受托人都涉及非凡公司,2010年9月14日的委托书是京沈公司单独委托非凡公司,而2010年9月15日委托书则是同时委托了国家林调院和非凡公司;从内容上两份委托书类似,都是负责协调关于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途径北京市、河北省范围内(铁路里程CK1+300—CK284+415)林地使用相关工作。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综上可知,京沈公司向非凡公司出具了书面的委托书,委托书中有明确的委托人以及受托人,亦明确了相关的委托事项。本案委托书无论是单独委托非凡公司亦或是共同委托国家林调院与非凡公司,京沈公司与非凡公司的委托关系是成立的。
二、京沈公司对非凡公司具体的委托内容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本案判断委托具体事项应当以委托书中载明的内容为准。本案中,力佳图公司认可2010年9月14日委托书,京沈公司与非凡公司认可2010年9月15日委托书。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判定,力佳图公司对2010年9月14日委托书作废的事实并不知晓,其有权利依据该委托书主张权利,非凡公司、京沈公司亦应当受该委托书的约束,至于京沈公司与非凡公司之间内部责任的问题本案不涉。力佳图公司主张权利的范围亦应受2010年9月14日委托书载明的内容为限。
三、非凡公司向力佳图公司出具《钉桩测量委托书》以及与力佳图公司签订《勘察合同》效力问题
京沈公司主张,非凡公司作为受托人之一,不能成为京沈公司各项业务的合同主体,同时其行为也违反了建设工程法定程序,依照《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及其他须实行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钉桩测量委托书》与《勘察合同》是非凡公司与力佳图公司签订,京沈公司并不知情。
非凡公司对《钉桩测量委托书》、《勘察合同》真实性认可,但称出具上述两份文件只是基于工程将来开工由力佳图公司来做的承诺,当时工程还没有立项,并不具备开工条件,力佳图公司在这种条件下进行施工,风险应当自己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涉案的两份委托书中,非凡公司均是受托人亦或是受托人之一,非凡公司作为受托人有权依据委托书的授权范围以及委托人的指示从事委托事项,两份委托书委托事项均为负责协调关于京沈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途径北京市、河北省范围内(铁路里程CK1+300—CK284+415)林地使用相关工作。且非凡公司于2010年11月8日出具《工作报告》,就相关事项向筹备组进行请示。汇报的工作事项第3项为根据工作需要,签订红线订桩测绘合同,筹备组审批结果为同意。而非凡公司与力佳图公司签订的《勘察合同》,合同涉及的工程名称为”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铁路里程CK1+300—CK284+415)的新增用地范围钉桩测量”。由此可知,非凡公司与力佳图公司签订《勘察合同》并没有超出委托书及授权的范围,且非凡公司亦依据委托书”在林地使用相关工作推进过程中,乙方须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技术措施与甲方进行沟通、汇报,严格依照甲方确定的工作期限和要求全力推进,满足工程建设各阶段工作进度”的约定对签订红线订桩测绘合同进行了汇报,京沈公司也审批同意,故非凡公司作为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与力佳图公司签订《勘察合同》符合委托书的约定,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京沈公司和力佳图公司。
四、关于非凡公司委托力佳图公司”园林绿地树木测绘工程”行为的效力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非凡公司于2012年7月2日向力佳图公司出具关于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铁路里程CK1+300—CK284+415)的新增用地范围有关测量工作确认的说明。该说明载明,”委托给贵公司承担的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铁路里程CK1+300~CK284+415)相关的新增用地范围内的园林绿地树木测绘工程也于2011年8月提交了书面成果一份及相应电子版资料,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共完成导线测量49.49公里,树木测量180088株,绿篱长度测绘857.3米,绿地面积测绘162497.5平方米,按当时相关收费标准与市场价格估算,其相应工程款为人民币11175014.37元。”力佳图公司亦提交了工作成果,由此可见,非凡公司对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铁路里程CK1+300~CK284+415)相关的新增用地范围内的园林绿地树木测绘工程委托力佳图公司进行实施。根据案涉的2010年9月14日、9月15日两份委托书内容上分析,两份委托书委托事项均包含园林树木测绘、永久性占用绿地、园林绿地及林业林地变建设用地等内容。但同时2010年9月14日委托书载明,”其中园林林业树木评估补偿、树木伐移施工和园林树木测绘进行公开招标……在组织协调过程中,非凡公司及时将相关技术、工作进度与筹备组沟通、汇报。”且2010年11月8日,非凡公司向筹备组出具《工作报告》中,对于园林树木测绘汇报事项为”根据工作需要,需对监理公司、园林树木测绘、树木评估补偿、林业勘察(调查)进行公开招投标”。由此可见,对于园林树木测绘委托事项委托书以及筹备组的审批结果均是”招投标”,而非凡公司并没有依照委托书约定及审批结果对该事项进行招投标,而是私自委托力佳图公司。
依照《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关于”园林绿地树木测绘工程”京沈公司并未授权非凡公司直接委托力佳图公司进行施工,力佳图公司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京沈公司进行了追认。且力佳图公司所持有的2010年9月14日委托书明确载明了园林林业树木评估、树木伐移、园林树木测绘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并且应当将相关工作进度以及相关技术需要及时向京沈公司进行汇报。故力佳图公司对此要求是明知的,其明知非凡公司并未按照委托书中的要求实施委托事项,而与非凡公司进行相关工作。因此对于非凡公司委托力佳图公司”园林绿地树木测绘工程”相关的委托事项并未取得京沈公司的授权,京沈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五、关于力佳图公司主张的钉桩工程量、价款确定以及责任承担的问题
根据上文所述,钉桩工程应当由京沈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钉桩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的确认问题,力佳图公司认为应当以非凡公司确认的结算单、工作量以及工程价款的说明、桩位交接书等为依据。根据经上述确认的结算单以及工作确认的说明,可以得知钉桩工程量以及价款分别是”收费标准为《测绘工程产品价格[2002]年修订本》,作业项目为:GPS测量(E级)(工作量179,单价4215元)总价为754485元;新增用地范围钉桩(工作量14038,单价583.7元)总价8193980.6元;其他费用10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为9048465.6元。
本案所涉工程属于重大建设工程,其工程价款的确认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由审计、验收等专业部门进行,非凡公司并不具备相关验收、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确认的相关资质,且非凡公司对力佳图公司的钉桩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进行验收确认也未向京沈公司进行过请示汇报,更未得到京沈公司的指示或认可。结合本案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交接、确认材料均由力佳图公司提供,非凡公司只是签字、盖章确认,并未进行实质性、规范性的审计、验收,故综合全案证据,本案钉桩的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不能以非凡公司与力佳图公司之间签署的确认材料为依据。
因本案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属于基本事实且涉及专门性问题,一审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对涉案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均认为本案因不符合鉴定条件无法鉴定,在这种鉴定不能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本案钉桩的工程量及相应价款则需要结合全案证据进行考量。
关于钉桩工程,非凡公司与力佳图公司签订了《勘察合同》,合同中约定”1.7预计勘查工作量:预估需放桩长度约165公里,加密GPS(E级)点约85个,二级导线测量长度约200公里,用地范围桩约5000个。””4.2.2本工程测量费暂估价为人民币4520000.00元(大写肆佰伍拾贰万元整),合同生效后3天内……”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3、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铁路里程CK1+300~CK284+415)的新增用地范围钉桩预估测量工作量为放桩长度约165公里,加密GPS(E级)点约85个,二级导线测量长度约200公里,用地范围桩约5000个,暂估工程测量费为人民币4520000.00元,费用支付方式为签订合同后三天内预付暂估总测量费用的30%作为工程及付款;而后采取单价计费,按照实际测绘的工作量经委托方签字确认后当月上报,下月结算的原则进行支付,各项工作单位为GPS(E级)点¥4215.00元/点,按《测绘工程产品价格》最低收费的90%计;导线测量为¥5740.00元/公里,按《测绘工程产品价格》II类收费的90%计;钉桩点¥583.70元/点,按《测绘工程产品价格》P36II类规定每4点为一件,每件为¥2594.32元/件收费的90%计;其他费用100000.00元(指安全措施费,派遣费,占道作业费等)。工作完成,乙方提交合格的成果报告后3日内一次性结清剩余工程款。
《勘察合同》中约定了本案钉桩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虽然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是预估,但力佳图公司作为专业的测绘公司进行的预估有一定的合理性。而力佳图公司主张的工程量为新增用地范围钉桩工作量14038个,钉桩的工程款是9048465.6元。工程量是合同预估工程量的近3倍,工程款亦是2倍多。虽然力佳图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称”刚开始约定的数量是在理想的状态,是在直线状态下50米钉一个桩,但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河北段有山坡、隧道等地形影响,所以增加了很多的点和桩。”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力佳图公司增加的工程量达到合同预估工程量的近3倍,这显然属于工程的重大事项变化,但在这种重大事项存在变化的情况下,依照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向委托方进行汇报请示,而力佳图公司并未提交向委托方请示汇报的证据以及征得京沈公司同意的证据,且非凡公司与京沈公司称对增加的工程量不知情。其次,诸如本案如此规模的工程施工,其用工成本及费用支出应当具有较为详细的证据材料,但本案中力佳图公司并未提交关于其具体施工、费用支出等相关证据,而仅依力佳图公司提交的部分施工照片,亦不能如实反映真实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故综合全案证据,关于钉桩部分,一审法院以《勘察合同》载明的预估工程款为基础,酌情支持力佳图公司该部分工程款为2310000元。
六、关于园林绿地树木测绘工程责任承担的问题
根据上述分析,关于园林绿地树木测绘工程京沈公司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关于非凡公司责任承担的问题,力佳图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是2010年9月14日的委托书,力佳图公司称委托书中委托事项包含了园林树木测绘内容,本部分工程虽然没有签订有关测绘合同,但力佳图公司的工作成果以及工程价款非凡公司均已确认。经查,涉案园林绿地树木测绘工程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力佳图公司以2010年9月14日的委托书为依据主张权利,而委托书中明确载明了”……其中园林林业树木评估补偿、树木伐移施工和园林树木测绘进行公开招标。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缴纳的费用由贵公司与筹备组签订协议后垫付,开工后清算。在组织协调过程中,非凡公司及时将相关技术、工作进度与筹备组沟通、汇报,并组织园林、林业等各项工程验收工作,最终完成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园林、林业相关工程资料的组卷和报批工作,严格按照筹备组的要求全力推进。”而力佳图公司在明知非凡公司并未按照委托书载明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而接受非凡公司的委托与非凡公司自行达成合意,且仅仅根据一纸委托书就对此重大工程进行施工建设,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同理非凡公司明知在未得到委托方京沈公司同意授权情形下违背委托的要求私自对外进行委托,且私自对力佳图公司的工程量及相应价款进行确认,属于无权代理的情形,且事后未得到京沈公司的追认,故主观上亦存在重大过错,给力佳图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力佳图公司与非凡公司主观上都存在重大过错,故本部分工程造成的损失亦由各自承担。
七、关于力佳图公司利息的诉讼请求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规定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合同的当事人存在违约的情形下。本案中力佳图公司主张的是未给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但京沈公司未给付力佳图公司工程款的原因在于对工程款、工程量的争议,而争议产生的原因是力佳图公司并未严格遵循委托书的内容导致,本案合同价款未及时得到给付,依据委托书载明的内容”……其中园林林业树木评估补偿、树木伐移施工和园林树木测绘进行公开招标。政府、财政等相关部门缴纳的费用由贵公司与筹备组签订协议后垫付,开工后清算。在组织协调过程中,非凡公司及时将相关技术、工作进度与筹备组沟通、汇报,并组织园林、林业等各项工程验收工作,最终完成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园林、林业相关工程资料的组卷和报批工作,严格按照筹备组的要求全力推进”。可以得知,力佳图公司在钉桩施工以及在工程竣工、验收、价款确认等环节并未遵循委托书载明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力佳图公司具有明显的过错,故对于其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一、被告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力佳图测绘有限公司工程款二百三十一万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力佳图测绘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1.京沈公司与非凡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并因此对力佳图公司承担付款责任;2.在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对力佳图公司所主张的工程价款应如何确定。
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京沈公司前期筹备组于2010年9月14日向非凡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事项明确具体。而非凡公司此后2010年11月8日向筹备组提交的《工作报告》,直接针对2010年9月14日委托书中所确定的委托事项,并得到了筹备组的认可。上述委托书和《工作报告》相互印证,可以证实京沈公司与非凡公司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另,在第三人力佳图公司知道京沈公司与非凡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前提下,非凡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京沈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与力佳图公司订立的《钉桩测量委托书》、《勘察合同》可直接约束委托人京沈公司和第三人力佳图公司,故一审法院认定京沈铁路应就《勘察合同》对力佳图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力佳图公司主张的钉桩工程价款,因其远超合同暂估价,且力佳图公司未能提交具体施工费用支出等相关证据加以佐证。在施工现场已难以确定施工痕迹,客观上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酌情确定的工程款数额,基本符合本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维持。
再次,关于力佳图公司主张的园林绿地树木测绘工程价款。一方面该工程缺乏合同依据,同时也不符合委托书中”园林树木测绘应公开招标”的明确要求;另一方面力佳图公司同样未能提交具体施工费用支出等相关证据加以佐证,故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在考虑其施工缺乏依据,同样缺乏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实际工程量的情况下,驳回该部分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不当,应予维持。力佳图公司和京沈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917元,由北京力佳图测绘有限公司负担117637元(已交纳),由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有限公司负担2528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温志军
审 判 员 崔智瑜
审 判 员 王 翔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晓蕊
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