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力佳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力佳图测绘有限公司与京沈京冀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08229号
原告北京力佳图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上奥世纪中心2#B商业办公楼1101、1103、1105、1107、1109、11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沈京冀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76。
法定代表人石子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思源,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
被告北京非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蓝宝商务大厦21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力佳图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京沈京冀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非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京沈京冀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所从事的林勘、钉桩等工作是为了京沈铁路工程施工所用,其所主张的事项属于与铁路建设施工相关的事项,因此本案纠纷属于与铁路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北京非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占地范围钉桩测量委托书》,委托原告对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的新增用地范围进行现场钉桩,本次钉桩只是为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的园林、林调、林勘服务。故根据上述事实,原告与被告北京非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所履行的合同是属于为京沈铁路客运专线京冀段的铁路建设而进行服务的合同性质,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由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京沈京冀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所提管辖异议成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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