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岩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代必超与四川弘岩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602民初683号
原告代必超,男,生于1956年1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弘岩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必超诉被告四川弘岩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必超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必超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必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代必超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