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弘岩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弘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安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广安民保字第721号
原告四川弘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金源三街53号附1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利,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官盛新区。
法定代理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弘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留被告在广安市广安区官盛新区临港都市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抵债款,以19万元为限同,提供了原告所有的川X65100路虎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号SALFA2BD1BH251285)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广安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广安市广安区官盛新区临港都市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领取的资金予以扣留,扣留金额以19万元为限;
二、对原告四川弘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65100路虎小型越野客车(车辆识别号SALFA2BD1BH251285)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