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辰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鹿寨县丽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诉融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224民初690号
原告:鹿寨县丽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地址:鹿寨县鹿寨镇江北小区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MA5K9BRJO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融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融安县政务大楼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鹿寨县丽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与被告融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当事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其在本案判决宣告前依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该撤诉申请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鹿寨县丽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5元,减半收取计3247.5元,由原告鹿寨县丽民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