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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凤秀诉融安县气象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224民初989号
原告:劳凤秀,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的丈夫,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研究生,记者,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系原告继子,1979年3月4日出生,壮族,大学文化,记者,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男,1980年9月1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住广西平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安,系融安县城东法律工作者。
被告:融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融安县政务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419990435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融安县气象局,地址:融安县长安镇桔香东巷0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劳凤秀与被告***、融安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融安县气象局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其在本案判决宣告前依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该撤诉申请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劳凤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劳凤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江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