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3民初32144号
原告:重庆纬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号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761228。
法定代表人:高静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卯,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慧,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亿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129号商业B幢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96296458G。
法定代表人:张明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琪,女,汉族,1995年4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重庆纬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图公司)诉被告重庆亿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尊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纬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慧与被告亿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纬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486953.85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486953.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11月17日为29129.13元)。事实和理由:因重庆新城玺樾九里项目,原被告签订了《重庆新城玺樾九里项目(九社地块)项目景观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该项目工程的方案、初设、施工图设计人。后原告按约完成了方案、扩初、施工图阶段以及首开区后期服务阶段的工作,被告的人员也在《成果签收单》上签字确认。根据设计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被告截至目前尚欠原告设计费486953.85元未付。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亿尊公司辩称,首先,原告主张的设计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总额的95%设计费的支付条件为“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施工图技术交底完成并得到甲方认可”现原告的设计成果仅是有接收人签收了资料,但被告尚未认可原告提交的成果。同时案涉项目在2019年8月被告奥园公司收购,并启动了调整规划的工作,原告在2020年3月提供的大区施工图没有按照调整规划建筑条件和消防验收条件进行设计调整,被告无法实际使用原告提供的图纸施工,不符合签收确认图纸的条件。其次,即使达到付款条件,原告未提供发票及相关请款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要求,被告有权拒绝付款。设计合同在满足付款条件后,原告向被告申请付款前应向被告开具等额合法完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被告,否自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并顺延付款时间。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总价和支付节点看,现被告已累计付款1789781.48元,实际已超额支付,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更无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就重庆新城玺樾九里项目(九社地块)签订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该地块项目工程概念、方案、扩初、施工图(阶段)景观设计;项目设计费为2368863元,按面积83188平方米、不含税单价每平方米26.89元,税率6%计算;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被告完成内部审批后支付25%,深化方案设计成果提交并得到被告书面认可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25%,扩初图设计成果提交并得到被告书面认可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20%,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施工图技术交底完成并得到被告书面认可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2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完成项目后评估及标准华梳理成果提交并得到被告书面认可后14个工作日内支付5%;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下税金由原告承担,原告在满足付款条件和付款时间后向被告申请付款前须向被告开具等额合法完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被告,否则被告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如被告对项目进行分区设计,分区设计费总额=合同设计费总额×分区景观面积/总景观面积,每一期阶段设计成果提交则按以上条款比例支付分期设计费;原告的阶段设计成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获得被告认可:1、获得被告书面认可看,包括设计文件签收、会议纪要等,2、被告通知启动下一阶段设计工作视为对前阶段工作认可,3、被告收到原告设计成果(含文本、蓝图、白图、送审图、电子文件)后20天内不予书面回复审图意见的,视为对该阶段工作的认可;被告指定联系人为田波,原告指定联系人为王月超;设计后期服务中,原告原则上现场服务不少于15次,实际后期服务频率可根据现场实施情况由双方共同商定。合同履行过程中,该项目存在分区,其中首开区面积为18467平方米。
前述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6月30日向被告提交了文艺区方案阶段设计成果PPT,于同年8月22日向被告提交了概念阶段设计成果PPT,于同年8月31日向被告提交了示范区施工图阶段设计成果蓝图,后又向被告提交了深化方案阶段设计成果PPT,于2019年6月28日提交了扩初电子档,后又提交了整体扩初阶段设计成果,于2020年3月10日提交了施工图设计成果蓝图。被告就该项目已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789781.48元。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合同约定的首开区设计费的100%以及其余设计费的95%。被告辩称因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不符合项目调整规划后的要求未得到被告方认可,且原告未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被告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本院组织协商调解未果。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其之前未向被告开具的应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院通知被告领取发票,被告以尚未达到付款条件为由不予接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到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重庆新城玺樾九里项目(九社地块)项目景观设计合同》和设计成果签收单、设计对接人变更函、设计图纸、计划等设计成果电子档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被告提交的付款凭据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成立,双方应按照该合同约定享有各自权利并履行各自义务。根据该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成果提交和施工图技术交底完成后对设计成果是否认可进行书面回复,并在认可后且由原告开具对应设计费价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及时支付设计费。现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辩称的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不符合规划要求,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收到原告的施工图设计成果后就不予认可设计成果进行了书面回复,根据设计合同的约定,原告的设计成果应视为被告已认可。虽然原告在之前未向被告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将发票开具并提交到了本院,但被告不予接收,应视为原告已履行了请求付款前的附随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95%的设计费,即2250419.85元,被告已支付1789781.48元,其应当继续向原告履行支付其余460638.37元设计费。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设计费460638.3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就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首开区剩余5%部分设计费的诉讼请求,因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完成项目后评估及标准华梳理成果提交并得到被告书面认可,但原告未提交相关增加对竣工、验收、评估等情况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部分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就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对被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进行约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亿尊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纬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460638.37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纬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4475元,诉讼保全措施费3100元,共计7575元,由原告原告重庆纬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47元,由被告重庆亿尊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9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郑雯雯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秦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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