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968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纬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号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7612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亿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天文大道129号商业B幢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96296458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纬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亿尊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渝0113民初3214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67566.37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我院作出(2022)渝0113执保7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亿尊投资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重庆三峡广场支行的存款516082.98元,因此账户系建委监管账户,无法扣划。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姚坤林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傅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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