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纬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纬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启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2民初26113号 原告:重庆纬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栖霞路18号融创金贸时代南区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7612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启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小泉90号小泉别墅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M2HK02。 法定代表人:沈案,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纬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图公司”)与被告重庆启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德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纬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启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纬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景观设计费114359元,并从2020年9月1日起以72877元为基数,按每日1‰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至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2月19日签订《御江湾项目景观设计合同》,原告为被告御江湾项目景观进行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完成主合同景观设计面积11070㎡,应付总设计费387450元,被告已付326025元,尚欠61425元。2018年3月8日,双方又签订《御江湾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实际完成补充协议景观设计面积1679㎡,应付补充协议设计费58765元,被告已付47313元,尚欠原告11452元。被告欠付原告设计费构成违约,依据合同6.3.3条“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才抵作设计费”的约定,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的规定,被告已付主合同定金36225元、补充协议定金5257元,不能抵作设计费也无权请求返还足金;还应支付36225元、5257元,合计41482元。涉案工程于2020年8月21日竣工验收备案,被告应在2020年9日1日前支付拖欠各阶段设计费和尾款72877元,依据合同10.2条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遂起诉。 被告启德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金额。根据双方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未就补充协议部分工程提供相应的完工资料,且主合同与补充协议均未完成结算。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举示的《御江湾项目景观设计合同》《御江湾项目景观设计合同补充协议》、御江湾项目景观设计施工图2份、收款回单2份、现场服务确认单、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以及被告举示的合同、发票及银行客户回单,双方均认可真实性,本院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9日,启德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纬图公司作为设计人(乙方),签订《御江湾项目景观工程设计合同》。内容为,第一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甲方委托乙方为御江湾项目提供专业环境设计顾问服务。第一条项目概况及设计服务内容1.3项目规模:占地面积约14622平方米,景观设计面积约10350平方米。1.4设计服务阶段:本项目园景设计共分园景概念方案设计、方案成果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现场五个阶段。第三条设计阶段进程及设计工期本项目园景设计分成园景概念方案设计、方案成果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四个阶段,其中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可按甲方要求分期(区块)进行设计。以下工作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如遇项目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应尽最大的努力配合甲方出图进度。3.1概念方案设计阶段3.1.3阶段设计工期:16个工作日,该工期以合同签定后乙方完整收到资料及首期款之日起计。3.2方案成果设计阶段3.2.3阶段设计工期:本阶段设计工期为22个工作日,设计时间从甲方认可上一阶段设计并书面确认、提供全部方案成果阶段需要的基础资料及通知本阶段进程开始之日起计。甲方所使用的书面确认文件见附件三《阶段确认书》。3.3扩初设计阶段3.3.3阶段设计工期:本阶段双方暂定不分区块,设计工期为16个工作日;如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分区块的,各区块的设计工期最多为16个工作日(双方也可就此具体协商予以确定)。本阶段设计时间从甲方认可方案设计成果后并书面确认、提供全部扩初阶段需要的基础资料及通知本阶段进程开始之日起计。3.3.5双方确定修改、变更累计在本合同景观设计面积5%范围内的不再另计费用,超过则由双方就另外付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进行协商解决。3.4施工图设计阶段3.4.3.1硬景设计工期为10个工作日,从甲方认可该区施工图扩初设计成果并书面确认、提供全部景观施工图设计基础资料及通知本阶段进程开始之日起计。3.4.3.2水电和绿化软景施工图设计工期为10个工作日,从乙方提交硬景施工图之日起计。3.4.4双方确定修改、变更累计在本合同景观设计面积5%范围内的不再另计费用,超过则由双方就另外付费的金额和支付方式进行协商解决。第六条设计及顾问服务费用和付款方式6.1设计及顾问服务费用6.1.1本项目园景工程设计费用,详见合同附件六《园林设计范围示意图》,面积及设计取费标准如下:6.1.1.1红线范围内园林设计面积暂定10350平方米,单价为35元/平方米,即362250元。设计费含税总价暂定362250元。税率为6%,其中价款为341745.28元,税额为20504.72元。甲方支付的设计费已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及顾问服务所应承担的人工、交通、保险、税金、利润等各项费用。6.1.2双方约定如果实际设计面积与合同上款暂定面积不符,则按施工图阶段经甲方确认的景观设计面积作为结算面积,实际设计费按施工图阶段经甲方确认的景观设计面积乘以包干单价计算,多退少补。6.2付款方式:甲方根据设计进度分阶段支付费用第一次付费10%(定金)36225元,本合同签定且乙方提交完备请款手续,由甲方完成所有请款流程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第二次付费10%36225元,甲方确认乙方所提交的方案概念设计图纸后且乙方提交完备请款手续,由甲方完成所有请款流程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第三次付费15%54337.5元,甲方确认乙方所提交的方案深化设计成果设计图纸且乙方提交完备请款手续,由甲方完成所有请款流,程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第四次付费25%90562.5元,甲方确认乙方所提交的施工图扩初设计图纸且乙方提交完备请款手续,由甲方完成所有请款流程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第五次付款30%108675元,乙方提交施工图设计图纸且乙方提交完备请款手续,由甲方完成所有请款流程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第六次付款10%,最后一笔支付至实际结算金额的100%,竣工验收合格后,且乙方按合同附件设计类结算流程办理结算手续,由甲方完成所有请款流程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6.3相关约定6.3.1如本项目施工图扩初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甲方要求分期(区)进行的,上表第4次至第6次付费也相应分期进行,甲方需根据乙方完成的实际面积及设计阶段按相应比例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分期完成设计的,设计费用计算办法如下:应付设计费=实际设计取费面积×设计单价×该阶段应付设计费的比例。6.3.2乙方在完成阶段工作内容并得到甲方确认后,提交请款函件、相应的确认凭据和发票向甲方申请设计费用。甲方应在上述6.2条款所约定的时限内支付有关款***方,乙方在收取款项前提交正式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支付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甲方自收到乙方完备请款资料并经确认无误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计费。6.3.3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6.3.4乙方向甲方提供税率为6%等额国家税务部门认可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七条双方的责任和义务7.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7.1.1甲方委派**负责本项目之一切设计批核事宜,如甲方日后需要更改人选,甲方必须书面通知乙方。7.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7.2.1乙方委派**作为本合同项下设计项目负责人,并于本合同生效后的二日内将参加本项目服务工作的专案组成员名单报送甲方,得到甲方认可后备案。乙方如在合同履行期间内需要更换相关人员,必须得到甲方的认可。7.2.6乙方须将各阶段设计成果送至甲方办公地点,与甲方履约代表**进行交接签收,视为提交阶段成果。第十条违约责任10.2除不可抗力和乙方的原因外(乙方同意延期付款时除外),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付而未付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一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2018年3月8日,启德公司作为甲方,纬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御江湾项目景观工程设计合同补充协议一》。内容为,甲乙双方于2017年12月签订了《御江湾项目景观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因甲方要求增加导入段的景观设计。本着友好合作的前提,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在未与甲方签订任何协议的前提下,迅速开展设计工作,于2018年2月9日已提交导入段施工图电子版……就御江湾项目导入段景观设计工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照执行。1、协议增补内容:景观设计面积:1502㎡,详见附件1:景观设计范围附图。设计阶段:概念设计至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服务。设计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设计成果图纸提交:方案设计成果文本4份,施工图蓝图10份,以及电子版。2、协议价款:设计费计费公式:景观设计面积*设计单价=1502㎡*35元/㎡,即本协议含税总价为52570元。税率为6%,其中价款为49594.34元,税额为2975.66元。甲方支付的设计费已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及顾问服务所应承担的人工、交通、保险、税金、利润等各项费用。3、付款方式:1.定金,10%,5257元,本协议签定且乙方提交完备请款手续,由甲方完成所有请款流程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2.第二次付款,25%,13142.5元,甲方确认乙方所提交的方案设计图纸后且乙方提交完备请款手续,由甲方完成所有请款流程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3.第三次付款,55%,28913.5元,甲方确认乙方所提交的施工图设计图纸且乙方提交完备请款手续,由甲方完成所有请款流程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4.第四次付款,10%,5257元,竣工验收合格后,且乙方按合同附件设计类结算流程办理手续,由甲方完成所有请款流程后一次性付清。 施工图纸显示,主合同:红线内景观面积=总面积-建筑面积=14859㎡-3789㎡=11070㎡,补充协议:增加景观面积=1679㎡。 2018年2月13日,启德公司***公司支付72450元,附言设计费;2018年3月29日,支付47313元,摘要设计费;2018年6月25日,支付54337.5元,附言设计费;2018年8月20日,支付90562.5元,附言设计服务费设计费;2019年5月9日支付108675元,附言景观第5期付款。就前述款项,纬图公司均开具了足额发票。 双方共签署了2018年10月30日、11月6日、11月29日、2019年2月27日四张现场服务确认单。 2020年8月21日,坐落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组团D分区D03-3/03的御江湾(1#-6#楼、商业及地下车库)竣工验收,工程规模30396.54㎡。 诉讼过程中,纬图公司称按合同第6.1.2条约定的施工图面积作为计费依据。主合同面积11070㎡,补充协议景观面积1679㎡,乘以单价35元/㎡,即可得出设计费金额。景观面积为施工图载明的面积。主合同应收387450元,被告已付326025元,尚欠61425元。补充协议应付58765元,已付47313元,尚欠11452元。**为72877元。另按合同约定,定金性质为履约定金,因启德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定金不应作为设计费抵扣,故诉请金额还加了定金金额41482元。前期设计服务启德公司已认可,不再需要现场确认单,仅后期服务才需要出具现场确认单。因启德公司未按约付款,纬图公司为减少损失,故未开具后续发票。资金占用损失日千分之一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主张参照适用合同第10.2条的违约金标准,同时主张定金罚则和资金占用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启德公司对施工图纸的面积予以确认,但不认可纬图公司主张以施工图面积计算设计费,主张按竣工图面积计算设计费。启德公司未收到竣工图,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与竣工图关系不大。纬图公司只提供了4份现场确认单,还缺少现场确认单。且主合同第6.2条付款方式第6次付款要求办完结算手续才支付,合同第6.3.2条要求纬图公司提供完发票,否则被告有***支付,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双方尚未完成结算,不能确定欠付款项金额。 本院认为,启德公司与纬图公司签订的《御江湾项目景观工程设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一,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依据《御江湾项目景观工程设计合同》第6.1.2条关于“按施工图阶段经甲方确认的景观设计面积作为结算面积”的约定,结合启德公司对施工图面积予以确认的事实,故启德公司尚欠纬图公司设计费用合计(11070㎡+1679㎡)×35元/㎡-(72450元+47313元+54337.5元+90562.5元+108675元)=72877元。现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8月21日竣工验收,结合启德公司已付款金额与合同约定的每期进度款金额一致的事实,启德公司应当支付剩余的设计费尾款,其关于双方未办理结算不能确定欠付金额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启德公司与纬图公司未约定欠付设计费利息的计付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院酌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资金占用损失,自竣工验收后十个工作日的次日即2020年9月5日起算。纬图公司主张参照《御江湾项目景观工程设计合同》第10.2条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计付,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且《御江湾项目景观工程设计合同》第6.3.2条明确约定,“乙方在收取款项前提交正式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支付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纬图公司未***公司开具尾款发票,启德公司无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启德公司累计支付了大部分的进度款,双方的合同已实际履行,定金已转为第一期进度款。纬图公司主张定金不作为设计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启德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纬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7287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7287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纬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2.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81.15元,由原告重庆纬图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73.55元,被告重庆启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许 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