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224民初657号
原告:怀集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怀城街道工业大道龙湾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77018145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洋,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中能建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金花公寓A座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570210130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肇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肇之***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怀集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能建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洋、被告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在2020年8月5日签署的《***景城东苑1-10#楼高低压供电设计合同》;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设计费145640元及利息(利息以14564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开始按五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到清偿之日止);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2819.60元;4.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被告负担。以上暂合计:218459.6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5日签署的《***景城东苑1-10#楼高低压供电设计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接原告开发的位于怀集县××街道××道××#楼××室高低压供电设计,合计总设计费485464元。合同签署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于2020年10月13日按约定向陕西中能建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账户转入设计费145640元,但被告没有按约定向原告交付设计成果,故应当解除双方的合同退还原告支付的款项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被告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解除合同请求,本案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合同后,按照工作进度,已于2020年10月份完成图纸设计,并将相关的图纸发给被答辩人的工作人员。二、图纸已交怀集供电局进行图审,因被答辩人的原因未及时跟进图审后续工作。怀集供电局2020年11月3日收到设计图纸后,因被答辩人的工程停工及相关工作人员离职等原因未及时跟进图审后续工作;答辩人已咨询过怀集供电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因提交的资料距今时间较长,对工程设计施工要求有所变化,需要重新补充提交资料后,才可以通过图审。三、答辩人不存在需要返还设计费的情形,相反,被答辩人应配合答辩人递交资料通过图审并支付第二期设计费用。如被答辩人的工程已复工,应及时通知答辩人工程进度,并配合答辩人继续进行后续的图审工作,而不是为了逃避支付第二期的设计费用而置事实不顾,隐瞒答辩人已完成设计工作的实际情况,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四、本案答辩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无需向被答辩人返还设计费,更不存在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5日,鑫源公司与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签订《***景城1-10#楼高低供电设计合同》(合同编号为hjqd2020-7-20-001),约定***公司作为甲方委托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完成位于怀集县××道××#楼高低压供电设计。合同主要约定如下:1.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在设计范围的设计内容包含“负责本工程的公变用电、专变用电的深化与优化设计,保证通过有关供电部门的设计”。2.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应***公司交付的设计资料、文件有:施工图(须当地认可的对应设计资质**出图)及概算书(所有过程文件最终文件均需包含对CAD文件和对应的PDF)。需有供电局出具的正式供电协议书,以上所有图纸均应由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配合鑫源公司要求通过供电局审查的正式施工蓝图及项目设计清单概算书。3.设计费总额为485464元,付费进度约定为:合同签订后,鑫源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支付一期合同金额的30%即145640元;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完成的施工图纸提交供电局审查通过并取得审图意见后,***公司提供正式施工图纸后,鑫源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242732元作为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合同双方确认后,鑫源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支付剩余20%即97092元余款。4.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必须按鑫源公司要求时间内完成设计任务,并提交成果给鑫源公司。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设计任务并***公司交付成果的,每逾期一日的,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公司支付违约金,累计逾期五个工作日的,鑫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15%的违约金,同时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需赔偿因此造成甲方的其他损失,但最高赔付额不超过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等。
合同签订后,鑫源公司依约向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设计费145640元。2020年10月份,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完成了案涉施工图纸设计,并通过微信发送给鑫源公司对接的工作人员。2020年11月3日,鑫源公司送交案涉施工图纸给肇庆怀集供电局供电服务中心进行审查。2023年5月9日,肇庆怀集供电局供电服务中心出具施工图纸的《资料接收证明函》,证实鑫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提交了鸿景城东苑小区设计图纸(设计单位: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
2023年2月16日,鑫源公司与案外人广东辰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景城东苑#1、#2电房及1-15栋楼电力配电工程电力设计合同》(合同编号:HJCDY-20230131-02),约定由广东辰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包含案涉设计工程在内的电力配电工程设计工程。广东辰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工程设计图纸后,已将设计图纸送交肇庆怀集供电局供电服务中心审查,肇庆怀集供电局供电服务中心于2023年5月9日出具施工图纸的《资料接收证明函》。
2023年3月3日,鑫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双方为协调案涉合同的履行事宜,成立了“******配套设计群”微信群,被告方工作人员于2020年10月16日晚上18:07分在该群中表示“图纸已经送审”;原告方工作人员于2020年10月29日在该群中表示“尽快把东苑通过供电局审核的电力施工设计图纸质版给我们,施工合同及预算造价必须以纸质**版本作为附件资料依据”;原告方工作人员于2021年4月25日在该群中表示“请两位针对现场施工提出的施工问题给出解决方案”;其后该群就基本停止对案涉工程的推进工作。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在庭审中向本院表示不在本案中主张第二期设计费用及合同解除补偿问题。
诉讼中,鑫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和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广东分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2023)粤1224民初657号民事裁定,冻结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和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广东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8459.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另鑫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裁定准许鑫源公司撤回对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合同的履行从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案涉《***景城1-10#楼高低供电设计合同》(合同编号为hjqd2020-7-20-001),均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案涉合同约定,相关图审工作的应由双方继续进行跟进处理,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收到第一期合同金额的30%后,虽已将案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设计交付给供电局和鑫源公司,但相关图审工作并未正式启动,鉴于双方于2021年4月至今再也没有就案涉合同的履行事宜进行磋商或互相催促履行,且目前案涉工程已***公司另行发包给案外人广东辰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完成,案涉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双方的合同关系已事实上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案涉《***景城1-10#楼高低供电设计合同》于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收到鑫源公司起诉状之日即2023年3月28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案涉合同第二项付款方式明确约定签订合同后,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支付首期款即合同总价款的30%145640元,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在完成施工图纸提交供电局审查通过及取得审图意见后,鑫源公司才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支付第二期即合同总价款的50%作为进度款。本案中,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已按约完成的案涉工程的设计方案,且已将设计成果交付给供电部门及鑫源公司,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对该设计成果亦未提出异议,案涉合同约定鑫源公司已支付的首期费用应视为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已提交设计成果的相应价款,故本案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并不适用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方式。另外,已查清的事实表明,双方均存在怠于履行合同的情形,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故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对鑫源公司要求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的返还支付的建设工程设计费用145640元和相应利息,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怀集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中能建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2020年8月5日签订《***景城1-10#楼高低供电设计合同》(合同编号为hjqd2020-7-20-001)于2023年3月28日解除;
二、驳回怀集县鑫源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76.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288.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12.3元,合计3900.75元(鑫源公司已预缴),***公司负担1950.37元,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负担1950.38元。鑫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当中的1950.37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回,中能建电力设计公司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应向本院补缴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950.3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拿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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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提示
若对判决书无异议,原、被告可在判决书生效后自行联系付款事宜,也可将赔偿款及诉讼费汇入以下执行代管款账户:
户名:怀集县人民法院
账号:×××0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怀集支行
注:汇款后应及时将相关银行凭证传真至本院民事审判庭1室,以备查帐。银行凭证上应注明本案案号及书记员姓名。传真号:0758-5527939(传真件上注明转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