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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民终40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苑路32号1幢3层311室。
法定代表人:段彭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涵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4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4民初43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志强
审 判 员 万丙申
审 判 员 杨玉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董 丽
书 记 员 李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