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5142号
原告:***,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
身份证号:XXX。
原告:***(兼***、**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
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
身份证号:XXX。
原告:**,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
身份证号:XXX。
被告:北京市新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大厦B座7层B708-1至B708-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2336X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隆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仪路1号院8号楼1层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4362810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绿谷***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双井村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6626659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北京市新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隆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绿谷***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