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隆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市新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5142号 原告:***,女,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 身份证号:XXX。 原告:***(兼***、**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 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 身份证号:XXX。 原告:**,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夏县。 身份证号:XXX。 被告:北京市新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大厦B座7层B708-1至B708-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2336X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隆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仪路1号院8号楼1层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4362810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绿谷***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双井村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6626659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北京市新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隆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绿谷***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