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民初4986号
原告:***,男,195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原告之子),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隆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北路2号院14号楼4-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隆合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合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至被告处工作,担任绿化员岗位。原告的工作地点在本市丰台区大瓦窑、***附近,工作内容是为路边的绿化带、树木修剪、除草和浇水等。被告为原告提供食宿,原告的工资按天计算,每天9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2018年8月6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丰台区***用机器打草时,打草机卷起石块打在原告的右眼处,致右眼受伤,经诊断为右眼感染性角膜溃疡、右眼前房积脓。目前原告右眼模糊,视力恢复不佳,可能造成残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有证据情况,***与隆合公司之间并非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关系。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法律关系诉讼,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 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