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方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淮北市汇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黄山方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民初4059号
原告:淮北市汇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贾敬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耕,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山方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
法定代表人:叶红民。
原告淮北市汇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方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淮北市汇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北市汇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北市汇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淮北市汇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传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孟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