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方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南陵县金谷园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山方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陵县金谷园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藉山镇五里大转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54590081N。
法定代表人:许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方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城玉宁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1517002903。
法定代表人:叶红民,董事长。
上诉人南陵县金谷园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方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的(2022)皖1022民初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陵县金谷园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住所地是安徽省南陵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应由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管辖;2、上诉人并非是借款人,只是抵押人,抵押物是不动产且不动产位于安徽省南陵县,实现抵押权并非一审法院认为的简单接收货币行为,本案应由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方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最高额抵押权源自其与案外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中,南陵县金谷园国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发生争议,按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解决。主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甲方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休宁县,黄山方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选择向约定的管辖法院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起诉,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隼
审 判 员  查秋月
审 判 员  汪文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倪华蓉
书 记 员  程 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