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2执1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山方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黄山市方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城玉宁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1517002903。
法定代表人:叶红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二龙,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黄山市格灵福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鹤城乡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MYP0R52。
法定代表人:杨炳英,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黄山方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黄山市方圆建工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格灵福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标的额2181963.87元及利息(含案件受理费22296元、申请执行费23759元),已执行到位140545.81元,尚有2041418.06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山市格灵福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018)休宁县不动产权证第0007580号证下宗地、建筑物,期限三年。查封被执行人黄山市格灵福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皖J×××××号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二年。经各方调查(含现场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黄山市格灵福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法联系。本院约谈申请人黄山方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运 高
审判员 张 远 中
审判员 鲁 文 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项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