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22民初309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告:黄山方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城玉宁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1517002903。
法定代表人:叶红民,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徐彤,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原告***与被告黄山方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佘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