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方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黄山方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2执483号之1
申请执行人黄山方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玉宁街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1517002903。
法定代表人:叶红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二龙,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山方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06403.32元(含诉讼费7714.18元、执行费7271元),未执行到位。本院通过网络查询银行、车辆、工商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到休宁县和黄山市不动产中心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目前该案没能执行到款物,本院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拟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后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21)皖1022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运高
审判员  汪新棠
审判员  王**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