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2民初1634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方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黄山市方圆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城。
法定代表人:叶红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秀丽,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逸峰,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山方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许 磊
审判员 尹红亮
审判员 黄腾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