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力业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太原力业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490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陕西省志丹县人,小学文化,打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太原力业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南中环西段68号圣湖万年花城6-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19858948E。
法定代表人:曹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和天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918号(北区)第9幢A座1单元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317040174P。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太原力业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和天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西和天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公司与董XX签定了劳务分包合同,由董XX带头的短期劳务工队完成门窗安装工作,并由董XX担负工费支付的工作,而***为董XX的工队成员,在被告与董XX的协议第七条约定,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受雇于二被告,而被告山西和天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原告从事的门窗安装劳务签定了安装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被告山西和天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的异议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被告山西和天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玮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董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