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4506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太原力业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南中环西段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19858948E。
法定代表人:曹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太原力业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时已减半收取计5元,实际由原告**负担5元。
审判员 孙玮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董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