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珠海市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9702号
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银朗南路49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QW3K3D。
法定代表人:谭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龙,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石花西路215号22栋50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4006664813147。
法定代表人:贺荣国。
被告:喻林军,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国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喻林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0元,本案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济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银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