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创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晋江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5809号
原告(反诉被告):晋江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经济开发区(安东园)东盛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71977418。
法定代表人:张美香,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荣、黄雯雯,福建子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创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石桥路198号浙江省农业科创园8号楼8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494826384。
法定代表人:董香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忠再、孙迪君,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江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创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被告浙江创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合并于本案中审理。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创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原告(反诉被告)晋江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晋江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创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晋江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创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3267元,减半收取1633.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晋江市百家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7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创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维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