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与镇江市建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镇江市建设工程抗震和安全鉴定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镇江市建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镇江市建设工程抗震和安全鉴定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31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润南民初字第0025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原告配偶)。
被告镇江市建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檀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巫恩海,该公司员工。
被告镇江市建设工程抗震和安全鉴定办公室,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永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轩元,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镇江市建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镇江市建设工程抗震和安全鉴定办公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40元,退还原告***一半计20元(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已预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