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9860号
原告: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98325647C,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檀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马伟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37840047C,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济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
第三人:来安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MA2REYEA54,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高新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原告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被告中兴公司申请,追加来安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来安裕达公司)为第三人。
原告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交给原告,该票据的到期日为2021年11月2日,用于支付被告的检测费用,到期后原告无法取得相应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票据款2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精神,涉及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包括裕泰公司)除农民工工资案件、劳动争议、涉自然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外的民商事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第三人来安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本案属于本案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本案属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范围集中管辖范围,故参照上述通知精神,本案依法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新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秋璇
书 记 员 单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