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

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莱芜新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1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文化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莱芜新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钢都大街168号金茂广场11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与被执行人莱芜新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中知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顾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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