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鲁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鸿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辖终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鸿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平度市。
法定代表人:宋士祥,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吴子泉,院长。
上诉人青岛鸿信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信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0102民初838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鸿信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规定,该案应由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请求鸿信达公司支付项目费5.12万元及违约金,提供了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书》,合同约定了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向原、被告任何一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现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作为原告,向其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的约定。鸿信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卫
审判员 彭 辉
审判员 崔宝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