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

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青岛中海海悦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425号
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吴子泉,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福磊,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海海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76号29层。
法定代表人:刘长胜,董事长。
被告:烟台中海华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10号1006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胜,董事长。
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与被告青岛中海海悦房地产有限公司、烟台中海华业地产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负担。
审 判 长 石利华
审 判 员 郭 静
审 判 员 徐友仁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晓琳
书 记 员 王 蕾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