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宏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太原宏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山西晋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21执573-1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宏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东门街1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晋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王达乡大寨村南晋药集团医药物流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121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太原宏实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晋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