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英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山东华英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华英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历民初字第2091号
原告山东华英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华英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英公司诉称,2010年12月24日,原告华英公司与山东广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广富公司向原告华英公司支付勘察费493150元。被告***从广富公司领取了该费用,仅将其中的270000元支付给了原告华英公司,剩余款项223150元拒不支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华英公司支付勘察费223150元。
原告华英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被告***于2015年7月28日书写的欠条一份。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华英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山东华英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邹平广富集团钢厂勘察费223150元(贰拾贰万叁仟壹佰伍拾元整)。”原告华英公司称该款项系其委托被告***从广富公司领取的勘察费,被告***领取后未向原告华英公司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根据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其欠付原告华英公司勘察费223150元。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占用该款项有合法依据,故应予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华英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勘察费223150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修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