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4执345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春潮路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F1N5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技产业园金凤凰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98106187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104513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第七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114诉前调确107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114执34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国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