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9民初1814号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樟梅,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B公司。
本院在审理A公司与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A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A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B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公司撤回对B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A公司负担。
审判员凌诗卉
二O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