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1民初2767号
原告:****,男,1974年3月,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宁县长宁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查,原告****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本案应当按照原告自行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