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110执23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公司与被执行人XX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XX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110执23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