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812民初1925号
原告:淮安市新创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7249678XJ。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峰(该公司经理助理),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朱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丽,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淮安市健康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35869P。
法定代表人:李维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翠军,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龙江大厦会信用代码:12320000466013591A。
法定代表人:钱夏夷,该院院长。
被告: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淮安分院,住所地淮安,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柯山路**>
负责人:李学洪,该分院院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清泉(员工),男,汉族,1970年10月31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下称卞)特别授权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镇武(员工),男,汉族,1959年1月28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淮安市新创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淮安分院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安市新创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新创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新创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淮安市新创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霞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