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新创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新创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91民初2787号
原告:淮安市新创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新创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新创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新创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3元,减半收取计956元,由原告淮安市新创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