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342江苏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3民初2342-1号

原告:江苏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朱坝街道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程晨,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

法定代表人:邓洪武,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江苏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新公司)与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森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悦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936140.81元;2.返还保证金4万元;3.被告支付利息294884.35元;4.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沛县雨润广场1号、3号楼塑钢窗及铝合金百叶窗采购及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合同暂定价、工程款支付及竣工验收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了义务。2019年2月25日双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共同确认了工程结算终审单,终审单对原告所做工程价款确定为4101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确认终审单后,应在三个月内支付终审单确认的工程造价款95%。但截至今日,被告仅支付了2864859.19元,尚欠1279110.10元,被告的行为实属违约。综上所述,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具此诉状,请求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翔森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将涉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案件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的通知》,本案应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贵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翔森公司系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中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谦

书 记 员 黄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