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丽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26民初3606号
原告:江苏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7365439727,住所地洪泽县朱坝镇工业集中区(328省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程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佃明,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丽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金城北路东侧莲花小区(五排五号)。
原告江苏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悦新公司)与被告淮安丽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丽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悦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佃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都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悦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丽都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71534.21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丽晶首府3、4号楼电梯门套及石材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建的幕墙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同总价1430684.10元,尚有质保金71534.21元没有支付,现工程缺陷期内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故提起诉讼,请求支付。
被告丽都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丽晶首府3、4号楼电梯门套及石材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上述工程由原告承建,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后付至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工程保修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17年6月7日工程经验收合格。工程竣工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为1430684.1元,现尚有质保金71534.21元没有支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告陈述、施工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书、工程竣工验收单、记账流水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承包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合格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已超过二年,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预留的质保金,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安丽都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534.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8元,由被告淮安丽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收款账户:淮安丽都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用6232636100133906969、江苏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用6232636100133848179)。
审 判 长  李林峰
人民陪审员  王银生
人民陪审员  张广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