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404-1号
原告:江苏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朱坝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程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
法定代表人:邓洪武,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江苏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936140.81元;2.返还保证金4万元;3.被告支付利息294884.35元;4.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沛县雨润广场1号、3号楼塑钢窗及铝合金百叶窗采购及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合同暂定价、工程款支付及竣工验收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了义务。2019年2月25日双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共同确认了工程结算终审单,终审单对原告所做工程价款确定为4101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确认终审单后,应在三个月内支付终审单确认的工程造价款95%。但截至今日,被告仅支付了2864859.19元,尚欠1279110.10元,被告的行为实属违约。综上所述,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具此诉状,请求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工程地点位于徐州市沛县,故请贵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沛县雨润广场1#、3#楼塑钢窗及铝合金百叶窗采购及安装施工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涉案安装工程地点位于徐州市沛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徐州市沛县,不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能够成立。
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中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谦
书 记 员 黄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