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7365439727,住所地洪泽县(328省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程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丽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丽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826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淮安丽都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534.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8元,由被告淮安丽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
2、因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到住所地进行查找未果。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正在被(2021)苏0826执恢159号的案件中处置的位于涟水丽晶首府丽晶大酒店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受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正在被(2021)苏0826执恢159号的案件中处置的位于涟水丽晶首府丽晶大酒店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826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嵇海峰
审判员 周 剑
审判员 唐 堂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崇昆
书记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