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813民初268号
原告:淮安市润洪融资担有限公司(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区工业园区巢湖36号。
法定代表人:严定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佳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区**街道办事处益新路北侧、天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区**街道办事处工业集中区328省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1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女,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男,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被告:***,男,196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区。
被告:***,女,196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区。
被告:***,男,1962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淮安市润洪融资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洪公司)与被告淮安佳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达公司)、江苏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佳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悦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述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代偿款40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17日,*****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公司)与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农商行向东**管有限公司借款250万元,原告****担保有限公司为担保人。同日,东岳公司与原告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东岳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本息的,原告对逾期部分的担保手续费按千分之十计收,被告佳达公司、悦新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东岳公司拒不偿还银行借款,原告已经代偿40万元借款本金,其中2021年4月28日代偿10万,2022年1月11日代偿30万元。目前东岳公司已破产终结,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能判决如诉。
被告佳达公司辩称,担保是在原**镇政府劝说并承诺东**管不还由政府偿还的情况下才担保的。
被告悦新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7日,东岳公司与**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东岳公司从**农商行借款250万元。同日,原告润洪公司与东岳公司、佳达公司、悦新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公司为东岳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佳达公司和悦新公司为润洪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时,润洪公司与**农商行、东岳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岳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随之,被告***、***、***等人向原告润洪公司出具《***》,载明“东岳公司向**农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50万元,本人承诺自愿以夫妻全部的共同财产***公司提供反担保。如到时不能按时归还,我单位将代为偿还本息,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东岳公司、悦新公司、佳达公司在上述《***》上均加盖公章。佳达公司、悦新公司在提供反担保时,均向原告提供了各自公司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后因借款到期后东岳公司没有还款,2015年7月23日,**农商行诉至本院,2015年11月4日,本院作出(2015)泽商初字0377号民事判决,判令东岳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等,原告润洪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润洪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农商行偿还20万元本金,起诉之本院要求东岳公司返还代偿欠款,并要求被告佳达公司、悦新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苏0813民初1762号判决书,予以支持。后经本院执行,原告润洪公司又为东岳公司代偿40万元(2021年4月28日代偿10万元,2022年1月11日代偿30万元)。现原告索要无着,引起诉讼。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苏0813破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2019)苏0813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813破10号民事裁定书、转账支票存根、***、贷款清单、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佳达公司、悦新公司、***、***、***、***、***、***向原告润洪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对原告润洪公司为东岳公司代偿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佳达公司主张其是在原**镇政府的劝说下提供的反担保,当时政府承诺若东岳公司不还钱则由原**镇政府偿还。被告佳达公司的主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悦新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且没有说明存在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应当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判决如下:
被告淮安佳达电子有限公司、江苏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淮安市润洪融资担有限公司人民币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900元,由被告淮安佳达电子有限公司、江苏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润洪融资担有限公司账号:91×××11,淮安佳达电子有限公司账号:91×××74,江苏悦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2×××96,***账号:62×××46,***账号:62×××88,***账号:62×××70,***账号:62×××96,***账号:95×××64,***账号:62×××0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孙 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陈 茜
书 记 员 陈 禹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