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706民初10645号 原告: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连云港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名都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大名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139913.16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843元(起诉时请以汇票金额139913.16元为基数,按LPR从2021年7月10日计算至2022年7月26日,请判决时以139913.16元为基数,按LPR从2021年7月1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0日,被告签发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给原告,出票日期2020年7月10日,到期日2021年7月10日,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被告,收票人为原告,票据金额139913.16元,票据号码230830700001620200710677550482。案渉汇票到期后,原告于法定提示付款期间内依法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进行提示付款,遭到承兑人拒付。被告至今未履行出票人义务。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恒大名都公司未到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号码为230830700001620200710677550482,出票日为2020年7月10日,到期日为2021年7月10日,付款人及承兑人为被告恒大名都公司,收款人为原告金发公司,票面金额为139913.16元。 汇票到期后,原告金发公司向电子商业汇票承兑系统提示付款被拒付,电子商业汇票承兑系统显示的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汇票记载要素齐备、背书连续系有效票据。原告合法取得涉案票据后,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涉案商业承兑汇票经提示付款被拒付,原告有权要求付款人被告恒大名都公司公司支付票据款139913.16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恒大名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云港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39913.16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恒大名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尹 婷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四条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三十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