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执31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9381875XL,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MXWM142,地址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804民初5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时代芯存半导体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546840.3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14361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1月1日起,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为2022年11月8日,冻结期限为一年。 2、2022年11月1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ASML光刻机,该动产首封法院正在处置过程中,本院已经发函参与分配。该动产查封起始日期为2022年11月18日,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执行查控措施及续期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案执行标的为1561201.35元,已执行到位500000元,剩余1061201.35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相应动产,因该动产首封法院正在处置过程中,且该动产的处置价值足以偿还首封案件和本案的债务,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04民初5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刘 龙 审 判 员  夏 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