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辖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中建一局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消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3)苏0813民初1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一局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金发消防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消防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上诉人中建一局作为发包方,将***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消防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金发消防,工程地点位于江苏省淮安市***东五街西侧,东八道南侧,东三街东侧,行政办公楼北侧。2022年,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三馆一中心项目行政中心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因工程量增加,双方协商一致,调整合同价款,其他均按原合同执行。后因工程尾款结算而引发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提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在第115点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局限于本案由中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中,上诉人中建一局作为***政务中心项目施工承包人,后将其中的消防专业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金发消防,属于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地点位于淮安市洪泽区辖区内,故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娟 审判员  罗 锐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