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2569号
原告: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2幢C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9381875X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喜士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街道淮海东路136号淮汽综合楼1-1层、1层部分、2层、3层、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XRY2T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喜士多超市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23元,减半收取4711.5元,由原告江苏金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