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9311号
原告:成都强鑫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02号7幢1号。
经营者:***,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传承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1幢2**4层4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强鑫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传承劳务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原告成都强鑫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四川传承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强鑫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且原告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强鑫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